主旨: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誤用上月份(編者註:上期)之統一發票在本月開立,買受人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即上月份)之號碼對獎。說明:二、營業人誤用上月份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財政部78/08/03台財稅第780671361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517&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30&pageSize=10&xiList=92505,92507,92508,92515,92516,92517,92518,92519,92520,9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