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汰除不合時宜法令、提升金融監理的效能、減輕業者遵法成本,金管會從2020年開始進行法規大掃除,目前已完成近四成的進度。金管會指出,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累計已檢討3,023則法令,其中15則予以保留,其餘均不再援引作為處分的依據,並自金管會網站下架。
金管會指出,金管會自2020年6月啟動「主管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以金管會成立前的業管法令為目標,透過滾動式的法規檢討,將不合時宜、重複者,予以停止適用或整併、簡化或整合,並分為前後二階段加以執行。2024年前要完成所有不合適舊法規下架,也就是檢討逾8,065則法規,有利業界降低法遵成本。
金管會表示,2021年度開始執行後階段檢討工作,第1期為檢視1981年2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止的法令,包含因整併、不合時宜等辦理下架者共1,754則(金管會35則、銀行局1,009則、證期局471則、保險局239則)、保留13則法令。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檢討後透過整併相關函令再重新發布九則令釋,有助金融業者法令遵循作業,例如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第33條之1,及第127條之1,皆涉及銀行辦理授信利害關係人認定,這些規定所稱「本行負責人」、「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行為負責人」的定義,原本散見於1985~2000年間10則函釋,經檢討後整併為2021年9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1448691號令,使得監理規範更為集中且明確,讓外界對於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規範內涵,能夠一目瞭然。
金管會強調,後階段第一期完成後,已規劃以「1992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為第二期檢討範圍,經過近期盤點後共有逾2,700則法令,預計將於2022年8月31日完成。
金管會預計在2024年6月30日前,會將2004年7月1日成立前的法令全部檢討完成。金管會期許,藉由務實法規檢討作業,逐步汰除不合時宜法令,重新發布符合現代意義的金融規範,提升金融監理的效能,減輕業者遵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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