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追不回免緊張,主動報備可安心

稅務會審 2025-03-19

邇來某營業人因新進店員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將發票交易金額100元誤登打為10,000元,嗣後發現,惟顧客已離開,致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作廢重開,恐遭受處罰,急忙向國稅局洽詢補救措施。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旋即請該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有應行紀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高於15,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已交付個人消費者,因不知其聯絡方式而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有開立統一發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發布日期:114-03-18 更新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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