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理,財政部關務署今(27)日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海、空運承攬業者要進入海關貨棧等管制區辦理業務時,應配戴海關核發的作業證作為識別,若未配戴或偽造作業證,依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關務署副署長陳依財表示,過去曾發現有承攬業者利用辦理集貨業務機會,進入海關管制區,藉此進行走私、掉包等違法行為,因此針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等管制區的進出,有必要進行更妥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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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依財表示,關務署今年4月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強化業者管制,規範業者在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時,應配戴承攬作業證,以辨識人員身分,自今年7月1日就要上路。
針對承攬業人員資格,辦法中也有所限制,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者,海關將列為「黑名單」,不予核發作業證。
關務署提醒承攬業者,應妥適篩選在相關場所作業人員,以免遭違法走私案件牽連而影響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