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再次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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