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持分農地分割後價值相當者免追繳贈與稅

稅務會審 2021-04-17

贈與持分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該共有農地,如分割後取得之免稅農地價值與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相當時,應免予追繳贈與稅,並就分割取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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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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