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房屋出租案件,是國稅局查核房東租賃所得的利器,但不是每個案件都會有檢舉人期望的結果。南區國稅局曾接獲以房屋外觀照片檢舉屋主漏報租金收入的案件,經通知檢舉人補提供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證明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因逾期未能提供,乃依規定免議存查。
該局說明,為使檢舉案件處理一致,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範檢舉案件受理、稽查、審理等作業程序。依據該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捐,除應敘明違章漏稅事實以外,並須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或屬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將不予調查處理。
該局指出,民眾以房屋外觀照片檢舉屋主漏報租賃所得,但房屋實際上可能尚未出租,或雖有出租但屋主已申報所得稅,國稅局不能僅憑「經人檢舉」或檢舉人提供房屋照片,就對屋主進行稅捐調查,仍須遵守財政部上開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的程序規定,先洽請檢舉人限期補提供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證明(如轉帳紀錄、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逾期未提供者,將成為無效檢舉案件,不予調查處理。
不過,該局強調,稽徵實務上仍然查獲不少房東漏報租賃所得的案件,其案源除了國稅局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以外,有些是根據退租房客提供的檢舉事證所查獲;經分析房客退租後才提出檢舉的原因,應是擔心房東被國稅局調查後會調漲租金或不續租,所以於租約期間選擇暫時隱忍不發,待退租後,就提供租賃契約書等資料向國稅局檢舉。因此,該局籲請房東誠實報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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