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14農漁會及信合社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徵免營業稅釋疑
二、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直接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經收國稅業務符合規定(編者註:係指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財政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者,其手續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三、若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受託經收國稅業務未合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其手續費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適用銀行業別開立憑證,並依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就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按5%之稅率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97/02/14台稅二發字第09704510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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