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玩具遊樂場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編者註:現行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本案○○娛樂公司營業項目既經變更為專營電子遊樂場,仍請依上開規定,核實查定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4/18台財稅字第091045227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0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4&pageSize=10&xiList=91798,91799,91800,91801,91802,91803,91804,91805,91806,9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