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惟國外遺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自我國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時,如已提出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甲申報被繼承人國內財產3,000萬元及在國外財產4,000萬元,經計算被繼承人國內財產之應納稅額為130萬元〔(國內財產3,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被繼承人國內外全部財產之應納稅額為545萬元〔(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之財產4,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其因加計國外財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415萬元(545萬元-130萬元)。嗣經繼承人提示國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已納該國遺產稅1,000萬元,則本件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可扣抵額為415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如有依財產所在地國稅法繳納之遺產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俾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