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

最新法令 2021-06-18
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得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附件5-9(編者註:現為5-1-15及5-1-16)「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依式設計利用電子計算機列印該證明單格式1式4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後,由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列印該證明單,交由買受人蓋章,第1聯及第2聯交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3聯及第4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財政部75/03/19台財稅第7520842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