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遊戲幣中間商營業稅課徵方式,若中間商收購、轉賣遊戲幣,買賣雙方皆為自然人,且符合實名驗證、資訊揭露等條件,中間商營業稅可以買賣「價差」課稅,免依出售全額計算營業稅。
近年網路遊戲迅速發展,出現一種遊戲幣中間商,媒合玩家買賣雙方,收購遊戲幣、再轉賣,過去這類交易,中間商轉售遊戲幣時,應按出售總金額全額開發票、申報營業稅,問題在於,中間商收購遊戲幣時,交易對象為自然人,無法開立發票給中間商,中間商因此無法取得進項來扣抵銷項稅額,形成租稅負擔。
考量產業特性及交易模式特殊性,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當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營業人對買賣雙方的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是基於履約保證,並在網路交易平台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台幣換算比值,可以收付價差來課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中間商公告某遊戲幣兌換新台幣比值,賣家為140:1,買家為130:1,甲玩家出售13萬枚遊戲幣給中間商,換算下來,中間商支付929元給甲玩家;中間商再將13萬枚遊戲幣出售給乙玩家,依比值換算,乙玩家支付1,000元。
過去中間商出售給乙玩家時,應全額開立1,000元發票,但卻無法從甲玩家手中取得發票來扣抵;在解釋令發布後,中間商符合條件,只要以買賣價差71元開發票、課徵營業稅即可。
以前述案例來看,甲玩家一開始從另一家業者買入遊戲幣時,該業者就已按全額開立發票,因此甲玩家再交由中間商轉售給其他玩家,只要再以價差計稅即可。
財政部強調,前提是買賣雙方須為自然人,若前述甲玩家同為遊戲商,因中間商可從甲玩家取得進項發票,在銷售給乙玩家時,仍須以全額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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