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規定,適用上有何不同? 該局除以表列方式彙整說明二者異同之處並舉例說明退(抵)稅額之計算方式(詳附表)。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時,應檢附出售及重購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收付款之資金流程及設有戶籍之證明等相關文據,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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