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2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37&pageSize=10&xiList=91517,91518,91519,91520,91521,91522,91523,91524,91527,9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