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住房地因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重購之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稅金額,將依法追繳

稅務會審 2024-03-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住換屋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扣抵或退稅優惠後,若新購買的自住房屋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說明,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行為,落實保障自住權利,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10年5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出售,另於同年5月底以1,665萬元買進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屬自住房地「先售後購」的情形,因甲君於A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B屋,且於兩屋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重購價格1,665萬元大於出售價格1,250萬元,因此甲君辦理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計算出售A屋應納稅額10萬餘元可全數作為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減除,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然而甲君於111年7月將新購B屋出售,屬於5年內再行移轉,該局乃對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1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個人財務關係,以致於111年出售B屋,並非轉賣投資獲利,請撤銷該筆追繳稅額。經該局以新購之B屋於5年內再行移轉,依法應由國稅局追繳原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此與出售重購房地是否獲利無涉,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自住房地出售並重購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如新購買的自住房屋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將遭補徵,因此民眾於出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以維護權益。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申報之相關問題,亦可就近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以利正確申報。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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