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通傳會(NCC)昨日通過了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併亞太電信兩大合併案,但 NCC 附上了但書,要求業者須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
台灣大對此再度發出聲明,指出該公司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一案,在 NCC 決議附附款通過後,台灣大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董事會也對於合併案頻譜附款提出三項疑慮。
台灣大認為,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 3GHz 以下超頻之中華電信,以及遠傳電信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據何在?
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 1/3 限制,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處分中提及,若不自主無償繳回,明年 6 月 30 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 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也需視競業之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台灣大。
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 10MHz 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 280 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 700 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台灣大指出,該公司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首圖來源:科技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