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委提案修正央行法,盼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中央銀行今天強調,資金來源應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國外多半是以專法設立並運作,而非以央行法規範,此外,充裕外匯存底可強化台灣因應外部衝擊的韌性。
立法委員吳欣盈、羅明才主張台灣應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立法院財委會也將於10日召開公聽會,就外匯存底制度進行討論。
不過央行今天發新聞稿提出四點說明,直言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一向持開放立場,但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
首先,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
其次,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非央行經營目標。
央行說明,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外匯存底則是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修正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擬投資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這也不是央行業務。
第三,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目的。央行解釋,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台灣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
觀察國外經驗,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設立及運作,而非以央行法規範。
央行認為,如果台灣要另行成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立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專業機構管理運作。
第四,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但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央行解釋,112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上台灣非國際貨幣基金(IMF)會員國,台灣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才有應變能力,必要時可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應付外部衝擊的韌性。
基於上述原因,央行強調,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資金來源,應由政府統籌規劃,而不是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央行補充,台灣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如日本政府退休基金(GPIF),近年來逐漸增加海外投資比重,投資目的與操作方式,已近似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更多財富為目的的本質。
(作者:潘姿羽;首圖來源:Solomon203 / CC B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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