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就是依法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只要有繼承權,依法一律強制保障其能繼承一部份遺產。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蔡湘蓁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24.04.24
摘要:
- 特留分是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只要有繼承權的人,依法一律強制保障他能繼承遺產。
- 在「特留分」的制度要求下,就算預立遺囑分配遺產,也無法把不留遺產給法定繼承人。
- 錢財要不留給家人,最根本的方式是,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變遺產。
▍作者簡介:蔡湘蓁。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民事訴訟法資深講師,專長為民事及家事案件。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及漢星公司員工等人,於資深製片人裴祥泉先生過世後,從其繼承了大筆遺產;由於因裴的遺囑中載明,「家裡人一毛錢不給」,其胞妹裴祥麟為此提出訴訟,狀告邱瓈寬,主張遺囑無效。
一審法院支持裴祥麟的主張,判決遺囑無效,邱瓈寬敗訴。然而,二審法院逆轉認定,遺囑應為有效,改判裴祥麟敗訴、邱瓈寬勝訴。三審最高法院,近日駁回裴祥麟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認定,裴祥麟敗訴,邱瓈寬終於勝訴確定。
相較於以往,現代人更傾向於生前先預立遺囑,藉此表彰個人意願以及遺產分配。不過,即使裴祥泉先生已經預立遺囑,這樣卻仍引發訴訟而登上版面,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就算預立了遺囑,遺產還是無法一毛都不留給家人
先講結論,在「特留分」的制度要求下,其實無法把遺產全部贈與某人。
特留分用白話來說,就是依法要特別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註1)。不管本人喜歡法定繼承人與否,也不管法定繼承人孝不孝順、友不友愛,只要是有繼承權的人,依法一律強制保障其能繼承一部份的遺產。除非法定繼承人有不法行為時,才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註1)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以邱瓈寬的案子為例,如裴祥泉先生遺囑中記載:「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依法就該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共3人(妹妹裴祥麟、弟弟裴祥雲、裴祥風)為法定繼承人(註2),3人可以主張特留分遭到侵害,而行使扣減(註3)。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註2)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註3)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在特留分的設計下,遺囑人其實無法百分百決定,將遺產全部贈與某人。
那為何本案邱瓈寬依舊勝訴呢?那是因為本案訴訟的爭執點,僅在確認遺囑的「有效與否」,並無討論遺囑內容。
因此,立遺囑人立的遺囑,即使侵害特留分,遺囑依舊有效;只不過是繼承人(楊智明30%、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必須於行使扣減權後,把特留分的那一份扣減回來。
這樣說來,難道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對抗「特留分」了嗎?
不想給家人一毛錢,立遺囑也沒用⋯該怎麼做?
這裡有個最釜底抽薪、最根本的方式,可以確保錢財能夠不留給家人,那就是「不要讓自己的財產變成遺產」。趁本人還在世的時候,預先做好規劃,直接將財產贈與、處分甚至捐出。只要人還活著,那些資產就不是「遺產」,就不會有繼承以及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一般來說,有3大具體方式,可以規避特留分的問題。
- 以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逐年移轉(註4)。
第二,可以在投保保險之後,指定保險受益人,以保險金給付給想要分配財產之人。
(註4)
第三種方式則是透過收養(註5)。例如自己沒有小孩,希望將身後財產留給後輩,就可透過收養的方式,使想要分配財產的對象,成為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這樣一來,其他後順位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因為還有先順位的人存在,就不會取得繼承權。
這部分需注意如贈與超過免稅額度(目前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就要依法繳交贈與稅(目前的贈與稅率級距為贈與淨值之10%、15%、20%)。及早規劃,就可以善加利用每一年的免稅額度,達到節稅效果。
(註5)
附帶一提,收養的部分,必須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也要注意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代筆遺囑」是什麼?怎麼立才有效?
以裴祥泉先生的遺囑為例,一、二審法院之所以一個認定遺囑無效、一個認定遺囑有效,關鍵在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出現了爭議。
裴祥泉先生的遺囑是所謂的「代筆遺囑」,依照《民法》的規定,本案的癥結點是「見證人的資格」。依法「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這是實務上眾人常忽略的問題。
由於本案的遺囑中有記載「⋯⋯公司的帳處理完之後,剩下的分給⋯⋯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20⋯⋯」,偏偏3位見證人中,有2位是漢星公司的員工。裴祥泉先生的胞妹裴祥麟就主張:遺囑有2位見證人,也是遺贈的受益人,不得為見證人,所以遺囑無效。
然而,本案二審法院於調查事實後發現,裴祥泉先生在製作遺囑前,已經諮詢過律師,也清楚了解見證人資格限制。後來在2位員工擔任見證人時,經2位員工再次提醒受遺贈人不能擔任見證人,裴即當場表示「2位員工」不受遺贈。
也就是說,裴祥泉先生已明白表示,不會贈與遺產予該2名見證人,所以後來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也同樣維持二審見解,認為遺囑見證人並非受遺贈人,因此遺囑有效,全案確定。
常見的預立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預立遺囑這件事,表面上僅是財產分配,但背後本質,卻可用來感念個人生命歷程之重要親友。在生命旅程的最後,我們可以適當用遺囑的方式,表達離世前最後的心願。
我國《民法》,雖將遺囑設下重重嚴格規範,有著許多成立的限制,但其主要目的在於要求當事人遵守法定方式,確保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人的真正想法,使立遺囑人的最後心願得以實現。
除代筆遺囑外,我們還可以透過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等另4種方式預立遺囑。此外,我們還可以透過銀行,成立遺囑信託,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交付全部或部分遺產給信託,並指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
於立遺囑人過世後,遺囑執行人便會依照遺囑處理遺產事務,將遺產交付信託,由受託人(銀行)管理信託財產,實現遺囑人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心願。
要注意喔,成立遺囑信託仍須預立有效的遺囑,而且也會有繼承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的問題(因為這部分的錢仍是「遺產」,而非生前財產)。因此,可同時搭配前述生前贈與及保險等方式,降低遺產總額,進而達到稀釋特留分金額的效果。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