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已報遺產稅 可限額扣抵

新聞媒體 2023-06-26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是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國民死亡,繼承人應將過世者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一併申報遺產稅,而境外遺產多半會先在當地繳遺產稅,國外遺產如果在當地已課過遺產稅,可在限額內從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官員指出,我國國籍個人死亡後遺留財產,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皆為遺產範圍,而農地、公設保留地、五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等免計稅。

依我國《遺產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應在過世者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若有遺囑則由遺囑執行人申報遺產稅;如果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則由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台籍個人長年居住於海外死亡,則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依多數國家的遺產稅相關法規,須在當地先行課徵遺產稅,為了避免同一筆遺產遭雙重課稅,因此我國稅法規定,如果遺產在海外已經繳過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提證明,在限額內從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而可扣抵的限額,是指加計國外遺產後,按照我國適用稅率計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官員舉例,甲先生是我國國民,退休後移居日本生活,今年往生後留下1,000萬日圓存款與4,000萬日圓不動產,合計換算約新台幣1,100萬元,另外A在我國也留下一棟房地,價值新台幣2,000萬元。

甲先生遺產總額為3,100萬元全由女兒一人繼承,而今年的遺產免稅額為1,333萬元、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減除後遺產淨額為1,594萬元×稅率10%,遺產稅額約為新台幣159.4萬元。而甲先生的女兒事先在日本已先繳納約160萬日圓的遺產稅(約新台幣35萬元),可在取得已繳納證明後回台抵減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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