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屬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強制加保單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補習班、診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其他各業,雖非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勞保局說明,就業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環,提供勞工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依照《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已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為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是以,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如未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成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雇主除被核處罰鍰外,還須負責賠償員工所受之損失。
勞保局提醒,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分別提供不同之保障,符合強制加保規定之事業單位,即應依規定為所僱用之員工加保,以維護員工之權益;又僅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可以向勞保局辦理轉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使員工之保障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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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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