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因與公司負責人具深厚友誼,基於相互信任關係,曾擔任甲公司董事,嗣後因故口頭辭任公司董事一職。直到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才知甲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董事登記事項,今因公司欠繳稅捐,致遭限制出境,惟急於出國洽公,除繳清稅款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司欠稅全體董事經限制出境,在提出確認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法院確定判決前,可申請暫先提供全額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於日後取得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判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國稅局特別提醒,擔保期限屆至如還未取具法院確定之判決,擔保品將轉為該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呼籲,2020年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為防止疫情快速傳播,許多國家封閉國境。隨著邊境解封後,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出國旅遊、洽公。有出國需要的民眾,倘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尚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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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