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車,因為跟公司經營宗旨無關、不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情況,因此不能扣抵銷項的營業稅額。
根據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營業稅額時,可「進銷互抵」,因為公司在進貨當下為買受人、需承擔營業稅,但是公司若轉賣貨品給下游消費者,其價格也同樣涵蓋營業稅。為避免營業稅重複課稅,我國在1986年改為進銷互抵機制,業者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抵進項稅額,僅就互抵後餘額報繳營業稅。
若企業生意不佳,進貨大於銷貨情形,此時等於多繳營業稅額,多繳的進項稅額可在後續申報各期營業稅申報時,留抵各期營業稅的稅額。舉例來說,廠商今年進貨105萬元貨物、內含營業稅5%,進項營業稅額為5萬元,如果廠商銷量不好,只售出62萬元貨物、銷項營業稅額為2萬元,則多繳3萬元可掛在帳上,後續申報營業稅再抵減。
自我國營業稅改制為進銷互抵後,國稅局每年選案查核時,首先是針對企業的營業稅勾稽情況,也就是上游開立發票與下游廠商申報扣抵發票應為一致,如果金額有差距或是扣抵貨品錯誤,國稅局系統就會自動找出高風險案例,揪出假發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