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且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會審 2025-0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於提起訴願時並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不服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5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公司存款帳戶及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甲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別忘了於收受復查決定之稅額繳款書時,依法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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