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營業人進貨取得之多筆折讓得依客戶別彙總開立證明
二、○○公司向營業人進貨而取得之進貨折讓,因往來廠商眾多,逐筆開立證明單如有不便,為簡化作業手續,同意由該公司依客戶別按期(月)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銷貨之營業人,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訖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三、至該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則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證明單。(財政部82/05/12台財稅第8214853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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