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併購,企業若因併購、分割或收購等方式移轉土地,可先將原本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記存」,暫時不用繳納,不過若土地日後再移轉,或不符持股比例65%規定等兩情形時,稽徵機關就會要求「校正回歸」,必須繳納原記存的土增稅。
土增稅是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稅基,是在土地移轉時應課徵的稅款。不過為了鼓勵併購,避免企業從事併購時還要因為繳稅而增加資金壓力,因此針對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等情形,可先經稽徵機關同意記存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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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暫時免繳不代表免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記存土增稅案件,若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除了繳納當次移轉的土增稅外,也要回過頭來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官員表示,所謂的「再移轉」,包含了買賣、贈與、信託、拍賣、被徵收等情形。
舉例而言,甲公司、乙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的A土地移轉登記到甲公司名下,原本應繳納的500萬元土增稅,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
如果地方稽徵機關查到這筆A土地移轉,將會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土增稅500萬元;若甲公司僅移轉A土地部分持分,則會依比例計算追繳稅額。
此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股東)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若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導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處提醒,針對記存稅款列管案件,稽徵機關每年都會進行例行性清查,呼籲受列管公司配合,提供委請會計師、律師出具的報告書,用以審查因對價取得的股份,是否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