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近期完成翻修,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部分實務上的課題,與法規有些許落差,譬如扣繳稅款申請退稅時限,各國就有差異,以及不合常規的跨國交易,未必能完整適用租稅協定優惠。
勤業眾信會計師廖哲莉指出,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可說是該準則從2010年發布以來最重大的修訂,本次修正最大的重點,在於將國際社會所重視的「主要目的測試」納入,簡單來說,就是當跨國企業主張租稅協定優惠時,政府會檢視其主要目的,是不是打算直接或間接規避稅負、延緩繳稅或獲取其他協定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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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哲莉表示,台灣目前總共有33個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其中有17個訂有類似主要目的測試規定的概念,透過國內查核準則的修正,顯示國稅局未來審核相關案件時,會全面加強上述原則的檢視,也代表過去部分企業基於租稅考量的跨國布局架構,將更加受到考驗。
在實務上,廖哲莉提到,本次查核準則修正規定,扣繳稅款申請依租稅協定退稅的時限,須在繳納日起算五年以內,不過也要注意各國的差異,不過部分租稅協定本文,有另外訂定退稅期限,例如台德租稅協定規定就是四年,企業須特別注意退稅期限的差異,以免延誤申請退稅機會。
勤業眾信會計師許嘉銘表示,許多租稅協定當中,有關利息及權利金的部分,也有特別強調必須符合常規交易,以跨國借貸為例,如果雙方設定的利率高於市場行情,那麼超過常規的部分,可能無法使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必須回歸國內的利息扣繳規定,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