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程序中,可向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稅務會審 2020-07-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遺產管理人,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遺產管理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間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如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如未依限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進行調查及核定應納遺產稅額,並通知遺產管理人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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