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報稅五點不漏

新聞媒體 2020-05-04

今年所得稅報稅季已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有五大應注意事項,包括補助款、股利盈餘、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固定資產、盈虧互抵規定等。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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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符合規定的公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銷售貨物勞務以外的收入如小於其公益支出,不足以支應,銷售貨物勞務所得可扣除不足支應數,若有餘額再課稅。此外須留意五大注意事項。

首先,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若取得政府補助款,記得釐清補助款性質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果取得補助款須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等,等於是對價關係,此時補助款就應列為收入,無法免稅。

反之若是政府為提升社福機構服務品質等情形,機關團體單純請領補助、獎助等性質,就不用列入收入。

第二,2018年所得稅法修正後,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或盈餘,就已不是「當然免稅」,而是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依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第三,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相關支出,如果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就應將結餘款編列次年起算四年內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的使用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同意。

第四,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在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

第五,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的虧損才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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