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於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各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經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其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於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惟甲公司誤因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之課稅門檻,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亦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經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