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1代購代銷船用潤滑油予國際航線之船舶可適用零稅率
二、香港○○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接受新加坡○○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之委託,向中國石油公司代購船用潤滑油,並依其指示銷售與航行至我國之國際航線船舶使用,甲公司得於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至其因代辦外銷油料而取得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適用零稅率。三、甲公司開立「受託代銷」之統一發票,已記載買受人名稱(船公司或代理行),並加註使用貨物之船舶名稱,與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內「出口船(機)名及呼號」欄項記載相符,現行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應足以作為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另為認定委託代購、代銷之相關性,甲公司應檢具與乙公司雙方訂立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9/11/23台財稅第7906797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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