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目的是作為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保全稅捐債權,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擔保品,第三人所提供的相當擔保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因欠繳稅捐及罰鍰合計達1,400萬餘元,逾期未繳,且未依法申請復查,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遂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其配偶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甲君回國後未於約定期間繳清稅款,該局將其所提供之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甲君主張提供擔保品之目的,只為解除出境限制,請該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擔保品,經該局以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其申請。
該局提醒,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擔保品,如逾約定期間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儘速繳清欠稅及罰鍰,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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