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到,勞動部提醒,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這段時間出勤,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一般民間企業多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周六休息日、周日例假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農曆初二)、14日(農曆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勞動部指出,以今年來說,勞雇雙方多約定2月15日(農曆初四)、16日(農曆初五)補假,形成六天春節連假。
勞動部提醒,假日挪移之後,讓補假當天成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在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不少民間企業比照110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七天春節連假,可依「八周彈性工時」規定,必須要完成「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就可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2月10日已成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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