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果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投資收益之後,才能再以虧損餘額從當年度純益額扣除。
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再以虧損餘額,自純益額扣除。
近日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
查核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核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為200萬元,因此109年度可扣除虧損餘額應為50萬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是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的規定。
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