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為停徵所得稅的狀態,不過對營利事業來說未必能完全免稅,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的交易所得,須依規定納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之1條規定,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應將適用免稅或租稅減免的項目,合併計算為基本所得額以及基本稅額。
國稅局說明,日前甲公司出售國內乙公司的股票,於2020年度產生2,000萬元證交所得,然而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卻列為「證券交易損失」,官員表示,甲公司的失誤雖不影響當年度的營所稅額,卻被視為漏報基本所得及基本稅額。
目前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計算,是以各類免稅所得以及租稅減免項目合計,減除基本所得免稅額後,乘以12%稅率來計算基本稅額,再將營所稅額和基本稅額相比,取較高者計稅。
官員表示,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依法補徵稅額,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而甲公司因為是控股型公司,幾乎不用繳營所稅,但是基本稅額有234萬元〔(2,000萬元-50萬元基本所得免稅額)×12%〕,國稅局認定為漏報,除了補稅外,並處漏報短報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呼籲,目前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雖然是停徵階段,但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尤其是控股型企業,在實務上常見漏報、未報的情形。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本扣除額門檻,自2023年度起扣除額由50萬元提高至60萬元,2024年5月報稅時適用,官員提醒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基本扣除額仍是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