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公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分局說明,新制即將上路,如未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填妥上開營業資訊者,應留意變更登記期限,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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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
辦理事項 |
罰則 |
變更登 記 |
112.1.1以後辦妥稅籍登記,且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自有網路銷售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未依營業稅法第 30條規定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15日 內申請稅籍登記 事項變更者,依 同法第46條第1 款「未依規定申 請變更登記」論 處。 |
111.12.31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自有網路銷售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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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31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1.1仍從事網路銷售。 |
112.1.1~112.4.30輔導期間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 免罰。 |
該分局呼籲,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有上述應變更登記情形,可自即日起前往所轄稽徵機關提前辦理上開稅籍變更登記,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者,可向所轄稽徵機關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陳課長 06-2220961 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