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達新臺幣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應課稅所得額,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所構成,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納稅義務人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該條例規定之所得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君漏報其配偶107年度受領海外營利所得計1,000萬元,因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全數列入基本所得額,即甲君107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10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已超過扣除額670萬元,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核算基本稅額為86萬元〔(1,100萬元-670萬元)×20%〕,經計算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補徵稅額約77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