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開發票年逾三次要罰

新聞媒體 2021-05-21

圖/本報資料照
圖/本報資料照

商家開給一般消費者的發票,如果金額等重要內容記載錯誤,台北國稅局表示,雖應以收回、作廢重開為原則,但如果追不回發票,還是可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免予處罰。

官員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時,難免可能因為書寫、謄打錯誤,導致開出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收付項目不同,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此類情形應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發票,並在錯誤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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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如發票沒及時在交易現場收回,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書,主動更正及報備資料。

大部分誤開的情況,依上述流程辦理,便能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但如果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將不適用免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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