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內含固形物飲料品其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稅務會審 2021-04-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設廠機製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論其產品種類,皆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由於市售飲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且可添加固形物如仙草、銀耳、花生仁等非常多樣,又該固形物含量多寡不同,將影響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的清涼飲料品範疇,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行政效能,1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核釋,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者應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俾使飲料品貨物稅課徵更臻一致。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杜絕廠商故意規避納稅,主管稽徵機關會不定期於市場蒐集取樣送請權威機構檢測數據,該局近期辦理市售飲料品抽驗作業,化驗結果發現有某款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且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而未申報繳稅,產製廠商申請複驗,經就其餘樣品複驗結果同樣未達固形量標準,遂按同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內含固形物飲料品的廠商,應自行審視產品內含固形量總量應達18%以上,始符合不課徵貨物稅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劉秉昭
電話:(04)23051111轉7313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