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用設備時,若有附帶優先承購權,高雄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視為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成本費用不得直接以租金列報,而是要拆分為利息、折舊分別列報。
官員表示,所謂的融資租賃,其實就像是以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但是設備的所有權還是在賣方手上,等到每期款項支付結束後,再將資產所有權過戶給買家,這種交易模式,列報成本費用時,就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當中,關於融資租賃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發現一間工廠找車商承租貨車,租期三年,每個月將租金支出列為費用。
但國稅局實際調閱相關合約與支付憑證發現,其實這間工廠本來就要買下這台貨車,而且跟車商約好承租三年期滿,將會優先承購,實質上整筆交易就是分期付款交易。
官員表示,實際上等到國稅局查帳時,這輛車早就過戶到該工廠名下,這種承租行為就是很明顯的融資租賃,該工廠不應該在租約期間列報租金支出,而是當作已經取得該輛汽車,在訂約日就認列為資產,按月列報利息支出、折舊費用。
會發現這個案例,主要是因為買賣雙方申報內容不同,官員表示,車商方面本來就有經營租賃業務及售車,賣方也很明確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申報,只有買方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
官員表示,類似交易情形其實很常見,不只發生在車輛租賃,很多製造業所需要的器材設備,由於單價較高,也會用這種租賃並保障承購權的形式銷售,提醒買家進行採購時,要注意營所稅申報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