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2)日初審《稅捐稽徵法》修法條文,順利送出委員會,不過攸關退稅請求權時限的第28條、稅務人員洩密罰則的第43條等兩條文,由於尚未取得共識,仍須送院會協商。
而其餘多數條文則依行政院版本或修正後通過,其中針對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則,罰金從現行6萬元一舉提高到1,000萬元,另針對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1億元。
稅捐稽徵法此次堪稱是近年最大翻修,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這次經過全盤性考量,針對重大惡意逃漏稅加重罰則,也針對滯納金計算方式,從每逾兩日改為每逾三日,原本最高加徵15%滯納金,也改為最高10%。
針對外界最關心的逃漏稅罰則,財政部原版本是將不正當方式逃漏稅罰金,從現行的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但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案,認為應提高到1000萬元,朝野立委皆表認同,也獲財政部同意已林楚茵版本通過。
此外針對情節重大者,也就是個人漏稅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漏稅5,000萬以上者,也新增罰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則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而今日在稅捐稽徵法協商過程中,朝野討論最熱烈的條文為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現行法令中,針對納稅人自己適用法令錯誤而多繳稅,應在五年內申請退稅,而對於政府搞錯、多課稅的情況,現行法令並無限制請求權時間,實務上則多援引行政程序法。
不過財政部修法條文,針對無論是歸責於納稅人或政府的錯誤,退稅請求權都一律拉到十年,如此一來,等於政府搞錯、多課稅案件,卻要求納稅人必須在十年內提出來,否則就不能退稅,藍綠立委紛紛批評這是「倒退」修法,傷害納稅人權利。
因此民進黨立委蔡易餘針對第28條提案,針對歸責於行政機關的錯誤,退稅請求權不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也就是沒有時限。蔡易餘提案獲得國民黨曾銘宗、賴士葆、時代力量邱顯智等跨黨派立委支持。
不過蘇建榮表示,現行行政程序法131條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也是十年,實際上各項規費也是一樣,希望稅負也能一致性處理,修法過程諮詢過專家,以及法務部意見,也支持財政部修法。
法務部則表示,公法上針對請求權都有設定時效,若只有稅捐稽徵法沒有時效,是否合理?此外也要考慮法律安定性,若沒有規定十年時限,是不是永遠不會確定?
討論到最後,蘇建榮嘆了一口氣,仍認為實務上有困難,最後財委會保留此條文。
另外第43條針對稅務人員洩漏納稅人資料等罰則,限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賴士葆認為處分過輕,應提高到10萬以上、50萬以上,但財政部認為,刑法針對洩密罪已另有罰則,最後此條文保留院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