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的企業在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時,必須符合兩條件,包含有外銷事實、須取得外匯收入。
所得稅法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符合規定可在限額內列支交際費;而為鼓勵外銷,營利事業經營外銷、取得外匯收入,除了可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不過須符合要件。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公司海關出口約739萬元,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申報交際費外,另外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14萬餘元。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實有海關出口資料,但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台幣報價及收款,檢視公司的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也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故剔除14萬餘元外銷交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