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法第16條第1項已訂有明文。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1/26台財稅第7574126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74&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1&pageSize=10&xiList=91872,91873,91874,91875,91876,91877,91878,91879,91880,9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