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違反法令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該等罰鍰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理由係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在當年度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罰者,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營利事業繳納之各項罰鍰,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由帳載數中調整減除該筆罰鍰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處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者,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及交通違規等違反行政法規所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8
發布日期:113-04-02 更新日期:1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