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一般而言,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作為仲介費,而取得佣金的個人,若不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以佣金收入的20%作為必要費用,將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0年間出售一筆不動產,成交總價1億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給介紹人乙君,但乙君辦理2020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卻未申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國稅局於是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的20%計算必要費用40萬元,核算乙君202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收入,應申報繳納綜所稅,若有漏未申報及納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