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或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在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得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辦理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A公司因申報銷售資料異常,經核定補徵營業稅1,700萬餘元,惟A公司於該局調查期間,將公司存款1,400餘萬元陸續轉至負責人甲君帳戶並申請停業,顯有隱匿財產及逃避稅捐繳納情形,該局乃於繳款書送達後,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定准許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扣押其名下財產,A公司因財產被扣押影響其交易遂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表示,針對高風險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倘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者,即著手啟動假扣押機制,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之實現。故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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