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子汰舊換新,車價180萬元,退貨物稅5萬元,新車帳面價值應列多少?台北國稅局指出,應該用180萬元減去5萬元,列175萬元。官員說,以前會把貨物稅退稅當成收入,現在不是,財政部已發布新的解釋令,應視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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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一輛新小客車,取得成本為180萬元,耐用年數五年,預估殘值30萬元,109年9月1日申請退貨物稅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帳面價值應列175萬元(成本18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然後以帳面價值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五年計提折舊。一年折舊提29萬元〔(175萬帳面價值-30萬元殘值)÷5年〕。
如果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才申請退貨物稅,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60萬元(成本180萬元-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5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