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繳交與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轉嫁與貨物或勞務購買者負擔,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尚不得按「代收代付」處理。(財政部86/11/27台財稅第861926761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9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2&pageSize=10&xiList=91882,91883,91884,91885,91886,91887,91888,91889,91890,9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