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等19位立委聯署推動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兩大重點,一是增列櫃買中心的法律地位。金管會表示,證交法第42條及第62條規定,已經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的法源,且金管會已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已有確立櫃買中心的法律地位。
二是增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旋轉門條款,限制董總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
對此,金管會提出三大反對理由,一是旋轉門條款重大影響人民工作權益,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有關公務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任職相關職務規定,大法官解釋認為立法機關應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均衡,檢討修正。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總「非屬公務人員」,不宜參照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限制其轉任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
二是會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金管會認為,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因應國內外證券市場的複雜化及國際化趨勢,需具備高度專業性及實際經驗的人才,若訂定旋轉門條款,恐不易招募適任人才,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
三是宜各部會所有周邊單位作通盤性考量與規劃,現行各部會各有所轄公民營事業、財團法人等周邊單位,是否限制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轉任相關的營利事業,宜通盤考量,不宜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個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