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行發現以前年度有交易未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營業稅,馬上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繳所漏稅額,卻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後,該筆交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仍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換句話說,在稅捐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前想適用免罰規定,甲公司除自動補開統一發票外,必須補繳所漏稅款並辦理補申報,缺一不可!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2月有一筆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稅額5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營業稅,經甲公司自行發現後,於112年2月1日補開統一發票並補繳稅款50,000元,但遲至112年3月15日始併同112年1-2月份營業稅補申報該張統一發票。惟國稅局已於112年3月10日發現甲公司有短漏報情事啟動調查,因甲公司未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補申報該筆銷貨收入,所以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自行發現短漏報銷貨收入時,除了補開統一發票補繳稅款之外,也別忘了要儘速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以免遭受處罰。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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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蔡佩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