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表示,台灣企業若想透過補助或其他方式與美國聯邦政府合作,要留意兩個法令,一、《戴維斯-培根法》(Davis-Bacon Act),以及《興建美國,買本國貨法》(BABA)。資誠表示,企業若無法滿足兩法規的相關規定,聯邦政府可對主要負責該案件的企業或單位採取懲罰措施,甚至要求償還已經提供的資金。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表示,《戴維斯-培根法》的原範圍侷限於公共工程,規範參與工程案的雇工和技工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美國勞動部依照相同地區工資情形而計算出的「現行工資」等。不過美國政府為了保護美國勞動人口的權利,因此在近期提出的補助和其他投資獎勵措施中,規定要申請的企業要遵守其法規。
以《晶片法》補助計畫為例,明文要求申請者在建廠時須配合「現行工資」等要求;另外,《降通膨法》將符合工資要求作為投資獎勵加碼的前提。
而BABA要求,由美國政府直接或間接出資的基礎建設工程所使用的鋼鐵、製成品和建材,除了個案豁免外,皆須符合美國境內成分的要求,才能在該案件中使用。
蘇宥人指出,BABA裡所指的「基礎建設工程」範圍十分廣泛,除了公路、橋梁、鐵路等之外,也包含近期十分熱門的電動車充電網,以及機場、公共交通樞紐等,使台灣的電子業廠商也不排除納入BABA的範圍,並必須設法將自己的產品「國內化」,才能符合美國政府的標準。
蘇宥人提醒,無論《戴維斯-培根法》還是BABA,除了直接與政府合作的企業或單位,例如:收到補助的企業,或基礎建設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外,也適用於參與相關案件的各種分包商、供應商等第三方,若經查該第三方未滿足相關要求,企業恐面臨歸還已提供的資金。